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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表妹”车祸案一审结束 司机判赔2.4万


2008-09-30 08:51 】 【来源: 四川在线

“中江表妹”车祸案一审结束 司机判赔2.4万

内疚的谢桑田痛哭流涕资料照片

谢桑田昨日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只是委托律师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法院认为,李永玲因余金松、谢桑田的侵权行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余金松、谢桑田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余金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自愿承担了90%的赔偿责任,谢桑田负次要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

“中江表妹”丧生车祸

2006年10月16日,李永玲在涪陵参加一场演出后返回成都,当时天上下着雨。李乘坐的天籁车行驶至渝宜高速公路63公里处时,车轮突然打滑,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在公路上打转后又滑行了五六十米远才最终横在路中央。几分钟后,一辆同向行驶的迪马轿车撞上天籁车。天籁车连续受到两次撞击后,车身完全变形。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李永玲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当地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迪马轿车驾驶员余金松在驾车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两车相撞的主要原因;谢桑田在第一次事故后,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是车祸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余金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桑田承担次要责任、李永玲不担责。

“中江表妹”车祸案一审结束 司机判赔2.4万

“中江表妹”购车后不久就发生不幸

        经历了一波三折,历时近两年,巴蜀笑星“中江表妹”李永玲的家属与其生前的驾驶员谢桑田的“死亡赔偿金”案终于告一段落。昨日上午,成都金牛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谢桑田承担10%的责任,赔偿24710元损失。

         家属与对方达成和解

事故发生后不久,李永玲的家属将余金松起诉到重庆当地法院,要求余金松及其单位、保险公司、谢桑田对李永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为82万余元,其中30万元是精神抚慰金。然而,就在2007年5月8日法院开庭前,李永玲的家属却突然撤诉并表示,余金松道歉真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赔付,已取得他们的谅解,他们希望检察机关能免予对余金松提起公诉。法院表示,李永玲的家属撤诉的原因是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余金松支付43万元赔偿金后,李永玲家属与其达成谅解协议。

谢桑田被索赔16万

李永玲家属与余金松达成和解后,于2007年10月把谢桑田告到金牛区法院,其理由是事发时,谢桑田将事故车停在紧急车道和行车道之间,并未转移乘客,也未设置警告标志,对于事故发生,谢桑田存在过错。此外,在他们要求谢桑田赔礼道歉时,谢一直没有现身,遂提出谢桑田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16万元的要求。

2007年11月8日,金牛法院一审审理李永玲的家属起诉谢桑田的案件,法官了解案情后提出:李永玲的人身损害是由余金松和谢桑田两人共同造成。为彻查此事,法院决定追加余金松及其车辆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余金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他们不再要求余赔钱。只要求谢桑田赔偿5万余元,且承担本案件诉讼费。

庭审中,谢桑田辩称,他与李永玲之间为雇佣关系,李永玲家属的请求不合法律规定。且李永玲家属已经在重庆法院的起诉过程中和余金松达成了赔偿协议而撤诉,现又重复诉讼,请求法院驳回。李永玲是在演出完回成都的路上出的事,应属工伤,而李永玲家属主张的金额与工伤标准相差巨大。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陈太富 记者李寰实习生肖桦